香港证监会官网消息,两名男被告陈海城(Chan Hoi Shing)、李宝程(Li Po Ching)涉嫌非法沽空28间上市公司,被控证券欺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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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区裁判法院周五(3月20日)批准律政司的申请,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进行刑事法律程序,首次聆讯将于2026年4月9日进行,二人获准延长保释。
案件由香港证监会提诉,亦是首次有涉及非法沽空的证券欺诈案,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300条在区域法院进行刑事检控。
据了解,区域法院等级较裁判法院高,区域法院处理涉及款项7.5万港元至不超过300万港元的民事诉讼,而刑事案件中,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监禁。
而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则较广泛,负责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,判刑上限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元。
但是,当法庭同时处理2项或以上的可公诉罪行时,裁判官可判处最高3年的刑期。就某些条例而言,单一罪行可判监禁3年和罚款500万元。
至于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300条,被喻为「无所不包的条文」,涉及在证券、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,且禁止在涉及香港或海外上市证券的交易中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。
被告陈海城、李宝程在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,讹称陈氏持有足够数目该28间公司股份支持其沽盘,就相关公司的股份进行非法沽空交易,并获利约1,100万港元,违反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300条。
陈海城、李宝程获准保释,但不得离开本港、交出所有旅行证件、定期到警署报到,并须各缴交28万元保释金,且于所申报的住址居住及就住址的任何更改通知警方。
来源: 瑞恩资本RyanbenCapita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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